关于接受陈胜利同志辞去绩溪县
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的决定
(2015年6月26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陈胜利同志的辞职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2015年6月26日绩溪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决定接受陈胜利同志辞去绩溪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并报绩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