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人民代表大会是绩溪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新中国建立之初,实行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制度,1954年,改为人民代表大会制。绩溪县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于1954年7月,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绩溪正式建立。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严重破坏,1968年后人大工作陷于瘫痪,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受到严重践踏。1976年粉碎“四人帮”,民主政治走出黑暗阴霾。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大制度得以逐步恢复。1981年4月召开了绩溪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现在是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绩溪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绩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绩溪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181名,截至2022年1月共有代表178名。第一次会议于2022年1月召开。
绩溪县人民代表大会设四个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绩溪县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县长、副县长;
(六)选举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有权罢免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九)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十)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二)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十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