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8日绩溪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岗位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胡青林辞去绩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报绩溪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按有关法律程序报请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