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陈俊义辞去县十八届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
(2026年1月12日绩溪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绩溪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陈俊义辞去县人大代表职务,由县人大常委会按规定予以公告,并报绩溪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