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县十八届人大代表胡朝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2025年7月28日绩溪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绩溪县公安局提请对绩溪县第十八届人大代表胡朝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许可的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绩溪县人大常委会决定:许可对县十八届人大代表胡朝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