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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绩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经2023年5月18日绩溪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已印发,请遵照执行。
绩溪县人大常委会
2023年5月18日
绩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2023年5月18日绩溪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议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常务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议事必须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贯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建议议题,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机关。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围绕议题作调查研究。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前应当认真阅读会议文件,准备审议意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的,向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长或一名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若干名乡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质询案、撤职案,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质询、撤职、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议案或有关报告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六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主任会议讨论后,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代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作说明。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的议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送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应当提供资料,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提交提请机关正职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报告。提请任职的,须附有提请机关拟任职务人员的条件、简历、现实表现、任职理由和民主推荐、公示情况。提请免职的,须有免职理由。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撤销职务案,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拟撤销职务的说明。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到会或者书面提出申辩。
第二十一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县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人大代表,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的,应予以公告,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须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议案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需经常务委员会表决的议案,在审议后发现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并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暂不付表决,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进一步研究,提出报告,待条件成熟后再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县人大代表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和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它问题。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县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告的五日内反馈意见;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由县长、副县长或县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由主任、院长、检察长到会作报告;正职因故不能到会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委托副职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县人大代表进行工作评议。在进行工作评议时,可以要求县人民政府审计部门提出对被评议单位相关工作的审计报告,并可以组织对被评议单位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书面联名,对专项报告不满意并要求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报告机关在下次会议上重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重作报告仍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负责及时整理,经主任会议研究,形成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在两个月内反馈研究处理情况,并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研究处理结果。县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应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进行跟踪检查,根据《绩溪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提出具体审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就有关问题做出决议或者决定。
决议或者决定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四条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开展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满意度测评工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书面联名,要求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开展满意度测评。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做出书面发言。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的发言应围绕议题、简明扼要。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事项,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表决。
表决人事任免案或辞职案、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重大的议案或决议草案,可以逐条进行,也可以整体进行。表决人事任免案或辞职案,应先免后任,逐人表决。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表决事项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表决议案、决议、决定或其他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的人员,颁发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的任命书。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任免名单在常务委员会网站上刊登,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如今后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的,应当执行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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