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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石文新等3名同志辞职请求的
决 定
(2024年11月1日绩溪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石文新提出辞去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绩溪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县十八届人大代表职务;胡念平提出辞去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绩溪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县十八届人大代表职务;叶细美提出辞去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绩溪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县十八届人大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五十六条和《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绩溪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11月1日决定:接受石文新辞去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绩溪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县十八届人大代表职务;胡念平辞去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绩溪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县十八届人大代表职务;叶细美辞去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绩溪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县十八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报绩溪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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