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绩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
兰成华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4年9月23日绩溪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兰成华提出辞去绩溪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绩溪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4年9月23日决定:接受兰成华辞去绩溪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绩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