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绩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规范设置法制工作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
委员会)及财政和经济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代表工作联络室)更名的决定
(2024年5月27日绩溪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机构改革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绩溪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在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基础上规范设置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财政和经济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更名为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财政和经济工作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联络室)更名为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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