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文章详情
 
关于印发《绩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办法》的通知
2023/7/31 9:45:40  作者:  来源: 点击:738

 

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绩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办法》经2023年7月24日绩溪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已印发,请遵照执行。

                                                                                                                                               绩溪县人大常委会

                                                                                                                                                         2023年7月25日


绩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办法

2023年7月24日绩溪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监督职能,规范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工作,促进依法履职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常委会根据情况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三条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定,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客观、全面、公正地进行评价。

第四条 主任会议可以提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

“一府一委两院和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书面联名、县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采纳情况,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代表反馈。

第五条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提出:

(一)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县人大代表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一府一委两院”落实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工作报告反映的重要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其他途径反映的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前,应当与“一府一委两院”以及有关部门沟通,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

第六条 常委会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议题建议被采纳的,常委会邀请其或者其代表旁听常委会会议;没有采纳的,由有关工作机构及时反馈。

第七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若干县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调查研究。

进行视察或者调查研究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士参加。

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县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八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九条 “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当在收到报告的五日内反馈意见;“一府一委两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常委会会议不适用本条的期限规定。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向常委会提出的工作报告,由县长、副县长或县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由主任、院长、检察长到会作报告;正职因故不能到会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委托副职到会作报告。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书面联名、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进行满意度测评。

专项工作涉及两个以上政府部门职责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对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二条 满意度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下列事项确定等次: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专项工作目标的实现及社会效果;

(三)报告所反映专项工作情况的真实性、客观性、全面性;

(四)报告查找问题的准确性,拟采取措施的可行性;

(五)对有关工作机构交由研究的各方面意见的回应和处理情况;

(六)报告机关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情况;

(七)主任会议确定需要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其他事项。

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和该专项工作的性质、特点等情况制定满意度测评的具体方案,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填写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表。满意票达到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为测评满意;满意票不足半数,但加基本满意票达到半数以上的,为测评基本满意;满意票加基本满意票不足半数的,为测评不满意。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即为该专项工作报告未获通过。

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第十四条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报告机关应当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重作报告。

对重作的报告应当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仍然为不满意的,常委会参照《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作出决议、决定。“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进行整理归纳,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由“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

审议意见书应当全面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内容主要包括对专项工作报告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和办理期限等。

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的,测评结果应当载入审议意见书。

第十七条 “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对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和整改,整改承诺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书后的两个月内,及时将研究处理和整改情况送交有关专委会或者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一府一委两院”在研究处理和整改中的具体事项,应当进行跟踪督办,直至有关事项得到解决。

“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和整改情况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可以依照本办法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