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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和改进人大代表工作的调查和思考
2023/8/22 20:12:18  作者:  来源: 点击:12794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关于开展联合调研的通知》,绩溪县人大常委会围绕“进一步提高代表素质,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这一主题,组成调研组于6月份深入到全县11个乡镇,对全县人大代表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调研,通过听取各乡镇人大的情况汇报、召开代表座谈会、走访代表等形式,比较全面掌握了全县人大代表工作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县十五届人大换届以来,在县委的高度重视和各乡镇人大及各级人大代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注重研究人大代表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勇于实践,不断完善了代表工作机制,拓宽了代表活动渠道,强化了代表队伍建设,代表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代表作用得到了有效发挥。

    (一)代表结构不断优化。绩溪县目前有全国人大代表1名,省人大代表2名,市人大代表30名,县人大代表160名,乡镇人大代表599名。从县十五届人大代表构成看,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解放军、妇女、私营业主、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都有一定数量的比例;35岁以下占12.8%,36至55岁占78.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53%;连选连任代表占代表总数近三分之一,有利于人大工作的连续性。从政治素质看,绝大多数代表能够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较好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较强的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较好地体现了代表的先进性和广泛性。

    (二)代表基础工作不断完善。常委会从基础工作入手,抓基层建设、抓制度完善、抓活动规范,积极为代表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把160名县人大代表按乡镇和县直单位组建成12个代表小组,制发了代表证和代表手册,为人大代表持证开展视察活动提供了便利。围绕代表学习、活动、视察、审议、联系选民等方面制定了多项制度,规范了代表小组活动内容,使每次代表活动都有计划、有专题、有报告、有效果。建立了常委会领导和组成人员定向联系代表组制度,向代表小组通报政情,指导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坚持常委会组成人员走访代表制度,了解代表的履职情况,征询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关心代表的工作和生活,积极帮助解决代表在履职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增强了代表履职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三)代表履职能力不断提高。常委会不断完善代表学习制度,通过集中培训、以会代训、印发学习资料等方式,组织代表认真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监督法等有关人大业务知识,提高了代表对人大及人大代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激发了代表当家作主的责任感,代表出席会议、参加履职活动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进一步增强,提出议案、建议及审议工作报告的水平和质量都有整体的提高。
 

    (四)代表知情知政渠道不断拓宽。通过为代表订阅《江淮法治》,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安排代表参加县政府邀请的有关会议和活动,推荐代表参加行风评议、民主考评县直单位百名科股长等活动形式,使代表在不同的岗位上了解常委会工作和“一府两院”基本情况,参政议政做到有的放矢。积极组织代表参加各项调研、视察和执法检查,加强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有效促进了代表作用的充分发挥,为县委政府决策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五)代表建议办理落实力度不断加大。常委会坚持从代表建议提出、督办、反馈三个环节入手,狠抓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对代表书写意见建议进行辅导,要求代表所提意见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格式规范、表述准确。对每次人代会期间和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都实行全过程跟踪督查,坚持常委会领导领衔督办重点议案建议制度。在督办过程中,通过深入基层、走访代表、召开代表约访座谈会等形式,了解情况,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增强了县人民政府和有关承办单位对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提高了承办单位与代表的见面率,提升了代表对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的满意度。

    二、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一)代表素质和履职意识有待加强。虽然常委会一直致力于加强代表学习培训工作,但目前代表培训工作的普及面还不够,部分代表特别是基层代表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制约没有接受过系统的培训,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对人大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不清楚,对人大代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不了解。有个别代表人大意识、代表意识、履职意识淡薄,把当代表看作是一种政治待遇和荣誉,而不是责任,缺乏主动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热情,仅满足于做“见面拉拉手,会上拍拍手,表决举举手,散会挥挥手”的形式上的代表,没有真正自觉地发挥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作用。

    (二)代表履职监督机制有待完善。由于代表与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联系不够,选民或选举单位对代表平时履行职务、遵纪守法情况掌握不多,对代表进行监督又缺少明确可行、具有约束力的具体规定,代表居住比较分散,很难对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经常性地督促检查,使得代表履职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有些代表履职缺乏自驱力,成了参加活动少、联系选民少、为民代言少的“挂名代表”。

    (三)代表活动的组织和指导有待加强。代表小组活动开展不平衡,有些代表小组活动前准备不充分,选题不准,调研不够深入,代表提出的一些意见建议质量不高。在视察、检查中代表不善于抓住存在的主要问题,泛泛而听,泛泛而看,泛泛而谈,实质性的总结、审议、建议不多,跟踪监督整改的措施不力,视察、检查活动成效不大。

    三、对进一步做好代表工作的思考

    针对我县人大代表工作的现状,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提高代表素质为基础,以密切与代表的联系为纽带,以开展代表活动为载体,以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为核心,以促进代表积极履职为目标,不断探索和改进人大代表工作,努力开创人大代表工作新局面。

    (一)进一步创新代表履职机制,使代表“能作为 ”。一是加强代表培训,提高代表履职能力。按照学以致用的原则,不断创新培训形式,丰富培训内容,确保培训质量,在加强人大工作基础理论培训的同时,重点加强对与人大代表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的培训,通过人大制度基本知识、代表履职相关法律以及如何撰写代表议案、建议、如何审议工作报告等方面的培训,使代表能够掌握履行代表职务的基本知识和方式方法,从而解决代表“不会履职”的问题。二是拓宽代表知政渠道,为代表履职创造条件。常委会要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和沟通,通过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召开代表座谈会、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走访代表等办法,把国家机关工作情况、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等信息及时传送给代表,为代表知情知政提供服务。三是强化对代表活动的组织指导。在组织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时,注重发挥常委会、乡镇人大及代表小组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活动的计划性、科学性和实效性。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选准调研题目,认真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工作。注重发挥人大代表的专业特长和了解情况、熟悉政策的优势,组建专门代表小组,组织开展专题视察和检查。

    (二)不断创新代表争优激励机制,使代表“愿作为”。一是建立代表考核制度,规范代表履职行为。多角度、多方位激发代表履职热情,扩大代表对中心工作的参与。开展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述职活动,制定代表工作手则,实行代表履职考核制度,对代表出席会议、参加活动和开展工作情况进行动态管理,作为创先评优和连选连任的考核依据。二是宣传推广代表中的先进典型。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举办经验交流会、在新闻媒体进行报导等形式,宣传人大代表的依法履行职务的典型事例。组织开展评选优秀人大代表和“三示范”标兵(人大代表示范户、人大代表示范岗、人大代表示范创业基地)等活动,以典型示范和带动作用,激励和引导广大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通过宣传,使代表工作更加公开、透明,提高全社会对人大代表工作的认识,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加了解、支持人大代表工作。通过宣传,真正把代表工作和代表的履职情况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在全社会营造“代表履职为民,人民拥护代表”的良好氛围。

    (三)不断创新代表建议督办机制,使代表“有作为”。人大代表依法提出议案、建议,是执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办理好代表议案和建议,是激发代表履职热情,增强履职实效的有效举措。常委会要把督办代表议案、建议与监督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着力把好“四关”:一是提出关。会前组织代表深入开展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使提出的议案、建议真正具有针对性和大局性。二是交办关。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由常委会人选工委进行认真整理归纳,并提出综合分析报告和承办议案,经主任会议研究后,召开交办会议。三是把好办理关。承办单位要建立议案、建议办理责任制,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对代表议案、建议,能够解决的应当尽快解决,答复代表;对一时难以落实解决的,要明确办理时限;对确有困难不能解决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四是把好督查关。常委会加强与代表和承办单位联系,采取重点督办、跟踪督办、上门督办等有效措施,督促办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建立先进表彰机制,根据代表提出建议的质量及承办单位办理情况,组织开展“优秀代表建议和优秀承办单位”评选活动,对高质量的建议和在办理过程中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承办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人大代表示范户:模范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从事种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以及其它经营户、科技示范户,有一定的规模、一定的影响力,带动创业致富,热心帮助群众走向富裕。
人大代表示范岗: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等为基层、为群众服务的岗位上,发挥人大代表模范带头作用,爱岗敬业,团结协调,服务优质,表现突出。

    人大代表示范创业基地:人大代表创办领办的具有较大规模的工业、农业、旅游、文化、商业等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合法经营,规范管理,经济效益较好,积极为国家和社会作贡献,在全县具有较大影响和较强的示范带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