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汪祥林同志
辞去绩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职务的决定
(2011年12月13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根据汪祥林同志本人的辞职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绩溪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汪祥林同志辞去绩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