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胡征同志
辞去绩溪县人民法院院长等职务的决定
(2011年6月3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根据胡征同志本人的辞职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绩溪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接受胡征同志辞去绩溪县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报绩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