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吴黎明同志
辞去绩溪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的决定
(2016年10月18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
因挂职期满,根据吴黎明同志本人的辞职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绩溪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吴黎明同志辞去绩溪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报绩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